《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具體內容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 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具體內容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1999年12月8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佈2004年6月14日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